本文認為警察與一般行政機關之任務必須區分與釐清,否則將產生權責不明等爭議。基於法治國家依法行政之原理,任務之分工與權責之分明,則應從法制上探究,故首先論述警察與一般行政機關之管轄權,作為本文立論之基礎。惟管轄權界限之理論,所牽涉之範圍相當廣泛與深度,故必須從各論或個案中探究,才能有實際之效用與成果,故以處置遊民為例。由此,本文探究遊民問題之法律觀點、管轄權限與法規以及管轄權限行為,認為從社會法與警察秩序法之觀點是一體兩面的,此亦為警察機關與行政機關之權限區分,因長期解決遊民問題是社會行政所應努力之目標,而針對警察而言,則是需要在短時間內有效排除遊民所造成之危害。而警察管轄權限行為,主要為警察命令、安置、扣押與管束,而社政機關之權限行為,則主要為工作輔導與醫療。經由上述權限之探究區分,俾提供理論與實務作為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