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近年來由於「都市化」之深化,致都市地區內人民對公共設施之需求日益增加,政府乃劃設大量公共設施保留地以為因應,然因經費之限致未能如期取得保留地。兼以人民對「土地」此一財產權普遍存有極大之關注,以及憲法上人民財產權保障之明定,使得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劃設演變為具「準徵收侵害」之法律效力,致對其所有權人須予以損失補償。有鑑及此政府乃研擬並發佈實施「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冀望以「建築容積權」移轉予公共設施保留地地主之方式,以替代保留地地價補償之支付,並節省龐大之地價補償費用。然而地主會否接受此一補償方式,以及會否衍生其他法制問題,誠值得探討。本文乃從財產權保障與限制觀點切入,並參酌中、德兩國法律、學說與判例等相關資料,嘗試加以分析,希望對我國相關單位於日後之研修能有所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