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整理我國稅捐稽徵機關財政部之解釋函令與相關行政法院裁判為基礎,並透過大法官解釋針對變動所得之稅基折半課稅方式認定,綜合我國學界與司法實務的討論意見,嘗試建構我國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三項所規定變動所得的特徵及其適用範圍。換言之,所得稅法採取年度歸屬原則致使各該所得倘若有集中於週期制的所得課稅制度時,因所得稅採取累進稅率,致使適用高稅率而產生高稅額,且原本於各開年度所能享有的免稅額、扣除額亦較其他常規性的所得獲得者顯較不公平,然因該法僅適用於四種所得類型,產生是否擴張適用其他具有上開性質之所得,可以稅基折半之計算方式。故本文主要透過司法實務的搜尋以了解目前其見解究竟如何解決此類問題,諸如大法官釋字第377、508號均涉及此類型是否擴張的憲法解釋,其對行政法院裁判有其一定影響;本文對於變動所得之稅基折半的計算方式的探討,擬為分沿革與分析;擴張適用變動所得之稅基折半的大法官解釋及不同意見書之見解,現行行政法院審查此類案件的準則架構,最後對於現行所得稅法所規定變動所得之稅基折半課稅方式加以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