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刑罰權運作落入治亂世用重典的迷思,且行政不法與刑事不法混淆,究其根源係整體制裁制度缺乏一套完整的原理原則,表現在實定法上的現象就是附屬與特別刑法的膨脹、罪刑失調、刑事制裁體系的分裂。本文就不法、罪責與應刑罰性三個概念加以論證,建立刑事立法的裁量原則,並經由先驗與實證的研究成果,澄清刑罰的目的觀與實際作用的差異,最後主張刑事制裁體系應追求一元化,在刑事立法上應採單一標準而制定其法定刑,不可任意以特別刑法或附屬刑法之名訂出寬嚴不一的多套標準。犯罪化的立法技術應加以改善,提昇綜合立法的能力,讓刑事司法系統能同時運用刑事與行政的實體法、程序法,對犯罪作出有效回應。調整刑事制裁體系當前的兩大工作即是去特別化及去附屬化的刑事立法政策,犯罪化均以普通刑法為主,以建立統整性的刑事法制裁體系。 礙於學識貧庸,本文目的並非提出自身洞察之宏論,只是站在「相互主觀」的立場,以此討論拋磚引玉,盼能有精研附屬刑法功能之碩學鴻儒,提出更其說服力的論述 (註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