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執法為改善行車安全與預防犯罪的重要手段,為使各縣市交通執法功能有效 發揮,理當實施公正合理之績效評比,而績效評比之落實,需仰賴良好的評估模式,且評估 模式的良窳繫於評估指標完善與否,所以本文乃針對建立交通執法勤務績效評估模式的代表 性指標進行篩選,期望以交通秩序、交通安全、交通順暢及延伸交通執法功能等四個層面作 為績效衡量面,在初擬評估指標後,再據以實施實務訪談與基層問卷調查,且抽取台北市、 高雄市、台中市與苗栗縣等四個縣市警察局之部分基層單位作為研究對象,以對初擬評估指 標進行確認;接續選用德爾菲方法(DELPHI),篩選初擬評估指標,以擷取代表性績效評估 指標,然後再續用模糊層級分析法(FAHP)構建合理客觀的權重。本文所篩選之代表性評估 指標及其權重,係以四次問卷、一次訪談後,在嚴謹的統計分析中產生,符合客觀公正及科 學化的精神,故能作為日後建立評估模式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