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機關實施偵查,為避免不當限制或侵害國民之權利,現行刑事訴訟法中,對於搜索、扣押等強制處分,原則上應透過法院司法審查後,依其所核發之令狀始得為之。然偵查犯罪具有高度的機動性,證據之蒐集與保全,時機往往稍縱即逝,容易錯失良機,第一線執法人員在面對瞬息萬變的情況,往往須即時應對、反應,如何有效掌握偵查契機、保全證據,且不至於對人民權益造成過度侵害,乃無令狀搜索、扣押法制在設計上必須面對的課題。而本文將先行探究在考慮偵查效率下,為何不將強制處分之發動授權由偵查機關逕為決定?搜索、扣押等強制處分為何仍須經法院的司法審查,其目的及作用為何?緊接著並從比較法的觀點,對於日本現行法制中關於無令狀搜索、扣押的理論與實務作介紹,以作為我國之參考,藉此並進一步檢視我國現行無令狀搜索之法制規範是否允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