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論文根據拙著〈論唐代制書程式上的官職〉、〈論唐代之封駁〉、〈唐代給事中之分析〉、〈論《貞觀政要》中的君臣溝通文化〉等論文修改整合而成。 中國自秦漢以迄清末,其政體均屬君主專制政體。而君主專制政體最嚴重的缺點,就是皇帝既是法律的制訂及頒佈者,也是全國行政最高長官及法律的最後裁定者。本論文亟欲透過唐代的詔、敕、制中所呈現出的封駁現象,討論唐代在官僚體制內如何進行結構性的節制,及這種節制可以達到的成效。 研究後發現,在君主專制政體中,法理上雖然沒有任何機構或角色對君主之裁定具有否決權,但在中國唐代的政治體制中,卻運用「給事中」所特有的封駁職任;及公文書發佈之前,公文程式所產生的體制上的節制;約束皇帝不可以為所欲為,尤其是關係著全國性的政策及法律問題。由此,可以減少決策與行政上的錯誤。 同時,為了整合帝國的人力物力,推動政務,事前的溝通成為政令形成以前最重要的工作。由唐太宗《貞觀政要》一書的內容可以發現,君臣之間的溝通,並非針對某一案件進行具體之討論,而是透過不定時,不斷的溝通,建立對於所有人事、事務等的基本共識,避免了個案或個人的利害衝突,建立君臣之間的互信,免去君主政體中最常出現的猜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