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0年代早期,美國自由派人士主要將毒品除罪化。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於1962年之Robinson v. California判例中,多數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對施用毒品具有成癮性視為是一種疾病。本案判決,對美國自由派人士而言,無疑地,是一次勝利的毒品之戰;對反對毒品除罪化人士而言,不啻是打了一場毒品大敗戰。就本案而論,聯邦最高法大法官們的立場,基本上,是可以分成兩大派別,即毒品除罪化與犯罪化兩派,以Stewart及Douglas等人為首的多數聯邦大法官們,其贊同毒品除罪化;另外一派,以Clark為首的少數聯邦大法官們,其計Clark、White、Harlan等人。則贊同要將毒品犯罪化。本文深入分析兩派的立場,並檢討其立論之基礎,最後提出筆者個人之看法。本文贊同對於施用毒品行為是否要加以犯罪化,應考量其「應刑罰性」(即結果非價、行為非價、良知非價)及「刑罰必要性」;但不可忽略的,用毒品除罪化的相關配套措施是否已非常完善?施用毒品加以除罪化的正面,負面效益是否份地被評估?國外施用毒品除罪化的實際效益為何?毒品除罪化是否降低或增加犯罪?另外,國際間,方興未艾的「反除罪化」運動,包括毒品被犯罪化趨勢,是否深入地被學者、專家們充份地討論?諸如此類的評估與討論,似乎是要作非常正確的研究與評估,再形成可行的毒品刑事政策,似為較可行之道。